第一条(目的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家政服务机构家政上门服务证(以下简称“上门服务证”)的办理、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上门服务证,是由家政服务机构发放、行业主管部门监制,用于识别家政服务人员身份信息、从业信息,具有可查询、追溯、评价功能的标识。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制上门服务证,明确样式、所载信息、编码规则、有效期限等事项。
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承担办证系统维护、信息核验等工作,提供上门服务证制作、补办等服务。
第四条(上门服务证办理)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沪商规〔2020〕xx号)的规定,为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备案后,办理上门服务证;同时做好上门服务证管理和持证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门服务证制作)
家政服务人员向家政服务机构提交上门服务证相关信息,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向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家政服务平台”)提交上门服务证申领材料,通过家政服务平台核验后予以制证。
第六条(上门服务证取得)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其申领的上门服务证发放给家政服务人员使用。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通过家政服务平台激活上门服务证。
第七条(上门服务证使用)
持有上门服务证的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家政服务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上门服务证,方便用户查询、评价。
用户可以通过扫描上门服务证二维码对家政服务人员及所属家政服务机构进行信息查询、服务评价。
第八条(上门服务证挂失与补办)
上门服务证遗失或损坏的,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为家政服务人员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九条(上门服务证注销)
家政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家政服务平台申请家政服务人员的上门服务证注销。
(一)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解除、终止的;
(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的居间服务协议终止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条(监督检查)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委托第三方的证件制作、系统安全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在上门服务证的使用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